來源:中國合成樹脂網 2025-09-29 10:12:27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“因私”是指:因個人原因自費探親、訪友、留學、旅游、就醫、參加子女畢業典禮和其他全部非公務活動。出國(境)證件包括因私護照、往來港澳通行證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會專職工作人員。本會駐會負責人(包含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) 及黨組織負責人(包含黨組織書記、副書記、委員)、紀檢委員(以下統稱為“規定人員”)因私出國(境)遵照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系統專業協(學)會、研究會負責人因私出國(境)管理規定》執行。
第三條 本會綜合管理部為因私出國(境)歸口管理部門,承擔履行因私事出國(境)的審批程序事項和登記備案工作。
第四條 因私事出國(境)實行一事一報,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、地區和行程。如變更出國(境)日期,7天內的要提前書面報告,變更日期超過7天或變更目的地的,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。
第五條 對于未經審批擅自因私事出國(境)、擅自變更因私事出國(境)日期或目的地等行為,一經發現將依規依紀嚴肅處理,兩年內不予辦理因私事出國(境)審批手續。
第六條 嚴格控制出國(境)時間。因私出國(境)原則上一年不超過2次(旅游每年不超過1次),不能利用事假出國(境)旅游,出國(境)時間全年不超過公休假、節假日之和。出國(境)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,嚴格按審批時間出入國(境),不得提前出國(境)或延遲回國(境)。
第七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(境)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出國(境) 手續時,須向協會綜合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個人因私事出國(境)申請、《中國合成樹脂協會工作人員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和承諾書等。
(二)出國(境)探親的,需另提供國(境)外親屬的邀請信(函),說明邀請人的身份、住址、職業、聯系方式以及與被邀請人的關系等。
(三)出國(境)旅游的,需另提供所隨旅游團的有關材料。所隨旅游團應是具有出國(境)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,旅游目的地必須是與我國簽訂旅游開放合約的國家和地區;自由行的,要提供國(境)外行程安排。
(四)出國(境)就醫的,需另提供就醫行程安排、診斷證明、國(境)外醫院的就診預約單,醫院地址及聯系方式。
(五)其他原因申請出國(境)的規定人員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。
提交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、格式規范、字跡清楚,要注明出 國(境)具體時間、境外停留時間、所赴國家(地區)、出行目的等 。
第八條 出國(境)審批程序
審批程序按照協會飛書相關流程進行審批,完成后方可出國(境)。
? 個人申請:工作人員如需因私出國(境),應提前填寫《因私出國(境)申請表》,詳細說明出國(境)事由、目的地、行程安排、預計出發和返回日期等信息。
? 秘書處審核:申請表需先經秘書長審核,應根據工作安排,確認出國(境)時間是否影響工作正常開展,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。
? 領導審批:經秘書長審核同意后,將申請表報協會領導審批。協會領導根據申請人的工作表現、協會業務情況等綜合因素進行審批。對于規定人員,參照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系統專業協(學)會、研究會負責人因私出國(境)管理規定》執行。
? 備案登記:審批通過后,由協會綜合管理部負責將出國(境)人員相關信息進行備案登記。
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(境)所發生的費用,包括交通費、 生活費、醫療費等全部由出國人員自理。
第十條 工作交接:出國(境)人員在出發前,應與相關同事進行工作交接,確保所負責工作能夠正常開展,并填寫《工作交接清單》。出國(境)期間應保持與協會的定期溝通,隨時匯報個人行程及相關情況,以便及時處理可能出現的工作問題。
第十一條 遵守紀律:在出國(境)期間,應嚴格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,遵守外事紀律,遵守保密規定,不得從事任何損害國家利益、協會聲譽的活動。黨員干部在國(境)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行程或延長停留時間,應提前向協會領導報告,經批準后方可變更。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行程或逾期滯留的,將按相關規定處理。
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視情節輕重,依規依紀處置;構成違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1.未經批準擅自出國(境)的;
2.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準的;
3. 在國(境)外期間從事與身份不符活動的;
4. 泄露國家秘密或協會秘密的;
5. 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。
第十三條 規定人員因出國(境)執行公務需借用出國(境)證件的,執行《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外事工作管理辦法》規定。出國任務完成后,規定人員應在10日內主動將出國(境)證件交還至石化聯合會人事部門集中保管。
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或與上級組織有關規定不一致,按照上級組織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協會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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